包括在一定期间内拥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为了让在日本居住的每个人,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放心接受医疗,规定必须加入法定的医疗保险。 所有企业的在职员工均应在所在单位自动加入健康保险,如从业人员无法加入健康保险时,则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加入法定的健康保险后,如生病或受伤时,只需支付部分医疗费即可接受必要的治疗。
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 (国民健康保険の加入対象となる人)
居住于大阪市内的外国人,若符合下述任一情况的,须加入大阪市国民健康保险。
- 在留期间超过3个月且拥有在留资格、在大阪市办理了住民登记者
- 在留期间未满3个月且拥有在留资格、在大阪市内有住处的外国人,凭借证明等被认定将在日本居住3个月以上者(如:持有的在留资格为“興行”(演出),根据与邀请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等被认定将在日本滞留3个月以上者等)
※在留资格为“公务”者,虽可免办住民登记手续,但若在留期间超过3个月时,则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国民健康保険の加入対象とならない人)
在工作单位已加入健康保险者,在留资格为“短期滞在” 或“外交” 者,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者,若“特定活动” 的活动内容为“接受医疗活动等”则包括照顾从事该活动者的人员,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的“观光、疗养以及类似活动”则包括从事者的同行人员和配偶者,无在留资格者,符合下述任一条件时,则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 后期高龄医疗制度的加入者
- 接受生活保护者
- 可证明已加入美国、比利时、法国、荷兰、捷克及瑞士、匈牙利等国家的社会保险厅规定的健康保险者
- 符合并接受《儿童福利法》的规定且无抚养义务人的儿童等,符合厚生劳动省规定的特殊理由者
主要支付的保险内容(不包括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对象)(主な保険の給付(長寿医療制度の対象となる方を除きます。))
因生病或受伤前往医院时,请务必携带“健康保险证”。70岁以上的老人,在携带健康保险证的同时,还要携带「高齢受給者証」(高龄受给者证)。
部分自负费用的比例:在医院支付医疗费的部分自负费用的承担比例
- 70岁以上者…医疗费总计的20%(10%)※或30%(现在在职的有收入所得者)
- 6岁至69岁者…30%(6岁儿童,满六岁生日后的第一个4月1日起,适用30%的自负医疗费用。)
- 0岁至6岁者…20%(6岁儿童,满六岁生日后截止至3月31日之前,适用20%的自负医疗费用。)
※出生日期截至1944年的4月1日之前的,根据国家的特例措施,部分自负费用的比例为“10%”。
不为国民健康保险范围的情形 (保険が適用されない場合)
原则上,下述情况不适用于健康保险。
- 保险规定之外的诊疗或药品,住院时的病室费用差额(床费差额)、牙科材料费的差额等
- 正常怀孕及分娩
- 健康检查、预防针及预防接种
- 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容手术等
- 牙齿排列矫正
医疗费 (療養費)
由于迫不得已的原因(在日本国内或海外出现突发性急病或受伤、急诊等),未带保险证但就医的,如全额支付了医疗费时,可在事后前往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申请时所需资料:健康保险证、印章、户主的银行存折(或写有汇款账号的资料)、表明诊疗内容的明细和收据。
在海外时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日本国外的医疗机关等接受治疗的,需上述资料以及在海外医疗机关等所支付的全额治疗费用的收据和明细(详细记载支付金额的明细)及护照。
※必要的资料为外文记载时,需添加日文的翻译资料。(需要标明翻译的住址和姓名)
※海外疗养费是指:在日本国内有住所者在短期出国时的制度。并非长期在日本国外居住时的制度。经审查,在保险诊疗范围内的保险负担部分将被退还。
高额医疗费 (高額療養費)
如在同一个月之内向医疗机关等支付的医疗费超出了规定限额时,可向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申请退还超出部分的医疗费。
申请时所需资料:健康保险证、印章、户主的银行存折(或写有汇款账号的资料)、收据。
高额护理合计医疗费 (高額介護合算療養費)
如全家同时利用“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两项服务制度时,且一年之内(计算期间:每年8月1日~次年7月31日)所支付的自负费用超出规定限额时,可向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保险)申请退还超出部分的医疗费。
申请时所需资料:健康保险证、印章、户主的银行存折(或写有汇款账号的资料)、收据。
生育子女一次性支付金 (出産育児一時金)
如妊娠超过12周的生产(含死产、流产)时,可向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保险业务窗口服务课申请生育子女一次性支付金。大阪市国民健康保险 还有在医疗机关等(仅限国内医疗机关等)直接支付生育子女一次性支付金制度的情况。希望利用此直接支付制度的,请与预定生孩子的医疗机关等进行咨询。
申请时所需资料∶健康保险证、印章、妊娠12周以上的生产(含死产、流产)的证明资料、医疗机关等发行的相关直接支付制度的利用同意文件、医疗机关等领取 生育子女一次性支付金的证明资料、户主的银行存折(或写有汇款账号的资料),在海外生产的情况时,生孩子的人的护照和出生证明文件(出生证明书等)
※必要的资料为外文记载时,需添加日文的翻译资料,只有在日本国内有住所者短期出国在生孩子的时候方被视为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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