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高龄受给者证”的领取者 (「国民健康保険高齢受給者証」の交付を受ける人)
已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70岁至74岁的老人,可领取“国民健康保险高龄受给者证”。高龄受给者证上记载有20%(10%)※或30%(有一定收入的所得者)的部分负责费用的承担比例。
前往医疗机关就诊时,请出示国民健康保险证和高龄受给者证。
※出生日期截至1944年的4月1日之前的,根据国家的s特例措施,部分自负费用的比例为“10%”。
关于“国民健康保险高龄受给者证”的承担比例 (「国民健康保険高齢受給者証」の負担割合について)
根据所得或收入来决定自行承担的比例为:20%(10%)或30%。详情请向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