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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健康保险费的缴纳
(国民健康保険料の納付について)

[2016年4月1日]

缴纳方法 (納付方法)

原则上,大阪市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保险费。在申请时,请携带入保人的保险证、存折、登记印章(持有者)前往账户所在金融机关(大阪市公共费用代收店)、 邮局或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处进行办理。另外,在区役所还可申请利用现金卡缴纳保险费。预知代办金融机关等的详情,请向所居住地区的区役 所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进行咨询。
未办理银行转账手续者,会将缴纳通知单邮寄至您的住处,请在缴纳期限内前往您家附近的金融机关(大阪市公共费用代收店)、邮局、区役所、便利店等缴纳保险费。

缴纳期限 (納付の期限)

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为每月月末。
如月末最后一天为金融机关的休息日时,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2月份的保险费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期限之内未能缴纳时 (期限までに納付がない場合)

在缴纳期限之内未能全额缴纳该月的保险费时,除邮寄催缴单,还将以书面资料及电话等方式进行催缴。
当滞纳保险费时,为与按时缴纳者保持公平起见,在缴纳保险费的同时还需要支付滞纳金。

依照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1年以上持续滞纳时,须退被保险者证,以及交付《被保险者资格证明书》。 使用被保险者资格证明书在医疗机关接受诊断时,需先支付全额医疗费,然后再前往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处办理特别疗养费申请,方可退还保险部分的费用。 根据保险费的滞纳状况,有时可能会被充作滞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者资格证明书的交付措施被除外的家庭及对象人》

  • 符合灾害等政令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家庭
  • 接受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公费负担医疗者
  • 高中生家庭以下的儿童

没收财产

如持续不缴纳保险费时,在进行调查财产的基础上,没收储蓄存款、工资等。
◇如缴纳保险费出现困难时等,请提前前往所居住地区的区役所与保险年金业务负责人进行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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