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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亲家庭的支援
 单亲家庭医疗费补助制度

制度名称

单亲家庭医疗费补助

内容范围 单亲家庭成员在医院、诊所、药房等使用健康保险证接受诊疗或领取药剂时(不包括利用上门护理服务)补助从所负担的保险医疗费个人负担额中扣除部分个人负担额后的费用及住院中的伙食费负担(标准负担额)。
但至于住院时房间费的差额等健康保险给付范围外的项目,不属于补助对象。

【关于部分个人负担额】
在医院等接受诊疗或领取药剂时,按每家医疗机关且住院、外来单独计算,每日500日元以内、每月2日为限度需要支付部分个人负担额。请在医院等处的窗口交付。
而且,对部分个人负担额设置了每月2,500日元的限度额。同一诊疗月内所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额的合计超过该限度额时,可以通过申请报销超付的部分。

* 65岁以上者且满足下述对象者条件时,持有「老年人医疗(部分负担额的相当额等部分补助)证」者可申请报销下记款项

·住院中所支付的病号餐费(标准负担额)
·住院中所支付的生活疗养费(标准负担额)的部分

对象

居住在市内、加入医疗保险的单亲家庭且符合下述条件者
①18岁以下(到18岁生日后的第一个3月31日为止)的儿童
②监护上述①条的儿童的母亲或父亲、或母亲以外的抚养者且其所得不满所得限制额度者
关于所得限制额度,依据儿童抚养补助法实施令规定。

(例)母亲或父亲的所得限制额度:抚养1人时不满230万日元(大致收入额为365万日元)

* 医疗费扣除等有关所得限制的委细,请向居住地的区保健福祉中心咨询。
* 关于新申请医疗费补助时的所得,申请1~6月份的补助时使用的是上上年度中的所得,申请7~12月份的补助时使用的是上一年度中的所得。

●对下记者不予支付该补助
①接受低保家庭者
②符合老人医疗费补助制度或重度残疾人医疗费补助制度者
③接受根据儿童福祉法措施的医疗支付者
④通过其他国家等公费负担制度能够接受医疗费全额支付者
⑤母亲或父亲的所得超过上述所得限制额度者

申请手续

请携带健康保险证、印章(可使用印泥的)、户籍誊本(抄本)、儿童抚养补助证书(只限领取儿童抚养补助者),到居住地区的区保健福祉中心福祉业务担当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对符合上述对象条件者交付「单亲家庭医疗证」。
* 根据具体情况(例如新迁入大阪市内等),也许需要提交所得证明书等其他必要资料。

问讯处

各区保健福祉中心医疗费补助业务负责人
或儿童青少年局育儿支援部 儿童家庭科
电话:06-6208-7971 传真:06-620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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