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
儿童医疗费补助 |
内容 |
儿童在医院、诊所、药房等使用健康保险证接受诊疗或领取药剂时(不包括利用上门护理服务)补助从所负担的保险医疗费个人负担中扣除部分个人负担额后的费用。
但至于住院时房间费的差额等不包含在健康保险给付范围内的项目,不属于补助对象。
[关于部分个人负担额]
在医院等接受诊疗或领取药剂时,按每家医疗机构且住院、外来单独计算,每日500日元以内、每月2日为限度需要支付部分个人负担额。请在医院等处的窗口交付。
而且,对部分个人负担额设置了每月2,500日元的限度额。同一诊疗月内所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额的合计超过该限度额时,可以通过申请报销超付的部分。 |
对象 |
居住在市内、加入健康保险且符合下记条件者
○ |
0岁至15岁(满15岁以后的第一个3月31日之前)的孩子 |
○ |
家长(父亲或母亲等,收入较高的一方)的所得不满所得限额的:
(例)抚养人数1人时:不满660万日元(大致收入额:875万6千日元)
*从0岁到12岁(到小学结业止)没有所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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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扣除等有关所得限制的委细,请向居住地的区保健福祉中心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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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申请医疗费补助时的所得,申请1~6月份的补助时使用的是上上年度中的所得,申请7月~12月份的补助时使用的是上一年度中的所得。 |
● |
对下记者不予支付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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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接受低保家庭者 |
② |
符合重度残疾人医疗费补助或单亲家庭医疗费补助者 |
③ |
接受根据儿童福祉法措施的医疗给付者 |
④ |
通过其他国家等公费负担制度能够接受医疗费全额给付者 |
⑤ |
家长的所得超过上记所得限制额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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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
请携带写有对象儿童姓名的健康保险证、印章(可使用印泥的),到居住地区的区保健福祉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对符合上记对象条件者交付“儿童医疗费补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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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例如新迁入大阪市内等),也许需要提交所得证明书等其他必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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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处 |
各区保健福祉中心医疗费补助业务担当
或儿童青少年局育儿支援部儿童家庭科
电话:06-6208-7971 传真:06-6202-4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