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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青少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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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和幼儿教育
 关于保育的利用

制度名

保育的利用

内容

因家长工作或疾病等而无法在家里照看儿童时,通过家长申请,可接受保育认定,以0岁(原则上出生后超过6个月)至小学就学前的婴幼儿为对象,可以利用保育设施及事业。根据在家庭无法保育的程度和设施等的定员充裕状况等,有时会有无法利用的情况。保育设施及事业如下:
可以利用的设施及事业
保育所
认定儿童园
地区型保育事业(对象为不满2岁的儿童)
家长因下列任一理由而无法照看孩子时,可接受保育认定。
  1. 每月劳动时间48小时以上且工作稳定的
  2. 怀孕期间或孩子出生后不久的
  3. 患有疾病或负伤,或者精神或身体有残疾的
  4. 同居亲属(包含亲属长期住院等。)需要长期进行看护或护理的
  5. 处于地震、风灾、水灾或其他灾害的重建过程中的
  6. 正在坚持找工作(包括准备创办企业。)的
  7. 正在就学的
  8. 其他,经区保健福利中心所长认定的需要进行保育的

费用

保育所需费用(保育费),根据该家庭所缴纳的市町村民税额来决定。

手续

请填写规定资料,并向居住地区的区保健福利中心福利业务负责人提交申请。

咨询处

居住地区的区保健福利中心福利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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