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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制度的说明 (介護保険制度のご案内)

[2016年4月1日]

在卧床不起、痴呆等症状的老年人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为了让整个社会相互扶持、承担起“护理”的义务,2000年4月,大阪市创设了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的被保险者(介護保険の被保険者)

护理保险制度规定,65岁以上为第1号被保险者。在40岁至64岁之间加入医疗保险的人为第2号被保险者。

在大阪市进行了住民登录,且合法滞留日本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将成为大阪市护理保险的被保险者,需要负担保险费。

另外,即使入境之初的滞留期间为3个月以下,考虑到入境目的、入境后的实际生活情况,如认为其将滞留在日本3个月以上的,也同样需要负担护理保险费。

护理保险费以及能够享受护理保险服务的对象(介護保険料と介護保険サービスを利用できる方)

  第1号被保险者 第2号被保险者
护理保险费 按照收入所得等情况,设定保险费。 根据被保险者加入的医疗保险的计算方法进行决定。
能够享受护理保险服务的对象
  • 洗澡、排泄、饮食等日常生活行动经常需要进行护理的人(需护理者)
  • 改善身心状态的可能性很高、部分日常生活需要援助的人(需援助者)
  • 由于患有因机体老化所造成的疾病(16种疾病)而需要护理的人(需护理者、需援助者)

从申请到享受护理保险服务的流程(申請からサービスを利用するまで)

如果需要护理,请将申请邮送到大阪市认定事务中心(西成区出城2-5-20),或向居住地所在的区役所的护理保险窗口商量并提出申请。依据身心状态的调查等专业人士的审核来确定所需要的护理等级。可根据此等级利用护理保险服务。

护理保险制度手册 (介護保険制度パンフレット)

封面 (表紙)

护理保险制度 (介護保険制度)

关于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 (介護保険の被保険者とは)

享受护理服务的步骤 (サービスを利用する手続き)

护理保险可享受的服务 (介護保険で利用できるサービス)

关于居家服务的限额 (居宅サービスの限度額について)

护理预防事业、其他居家服务 (介護予防事業、その他の在宅高齢者サービス)

关于护理保险的保险费 (介護保険の保険料について)

咨询处 (お問い合わ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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